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由我会和区财政部门在“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学分登记确认。2014年起,我市财政部门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自窗口受理1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http://www.szfb.gov.cn/)“便民查询 ”栏目或登录“深圳市会计学会”网站(http://www.assz.net/cn/)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一)从2014年起,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由单位或会计人员本人在确认完成当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后,应当在6个月内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所属区财政局会计服务窗口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
1.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和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凭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报表》(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2.没有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凭《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培训机构提供的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3.当年度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4.当年度参加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5.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6.参加当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办理。
7.会计类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继续教育,于毕业年度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证书时,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独立承担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当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9.当年度独立在《深圳财政与会计研究》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10.当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二)参加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我会通过“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导入数据自动确认学分登记。这部分会计人员无需到财政部门办事窗口登记确认。